憲法法庭
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9 號
聲 請 人 宋宛蓁
上列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易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5 條、第 40 條第 1 項、第 84 條之 1 及最低基
本工資等規定
暨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規定,
適用
法規
顯有錯誤,且漏未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及既判
力規定,牴觸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平等原則及自由原則,爰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主觀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
決所為事實認定,尚
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
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