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4,審裁,283,20250313,0000386364.PDF 憲法法庭 114 年度審裁字第 283 號其它裁定
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度審裁字第 283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283 號 聲 請 人 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岳霖 律師(即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03 至 106 年間之清 算人所委任之兩名律師,因參與民事聲報清算人狀之製作及 提出,且將其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股 東臨時會議事錄與股東常會議事錄,並行使之,造成聲請人 之財產損失,聲請人以該兩名律師涉犯刑法第 215 條及 第 216 條規定之業務上登載不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 文書罪嫌,對其等提起自訴,惟遭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 上易字第 1774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維持 對該兩名律師為無罪知之第一審判決,而駁回聲請人之上 訴確定。聲請人認基於基本權之第三人效力,系爭確定終局 判決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並另牴觸正當法律程 序原則之違憲,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規定保障之財 產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 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 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 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 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 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 ,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 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 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 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 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 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 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以第一審判決認聲請人提出之證據方 法,均不足證明被告即前述兩名律師有聲請人所指犯行,所 為該兩名律師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而聲請人上訴意旨所 為指摘,則係就第一審之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 執,並未另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述等理由,認聲請人之上訴 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認 事用法當否事項,泛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尚難謂對系 爭確定終局判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 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 理解之憲法價值,並因而侵害聲請人基本權之情形,已予以 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