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4,審裁,390,20250417,0000394949.PDF 憲法法庭 114 年度審裁字第 390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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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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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度審裁字第 390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90 號 聲 請 人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程萬遠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19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未採納有利於聲請 人之證據,也未說明不採納之理由,即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 裁定,導致聲請人原得上訴最高法院之審級利益遭受侵害, 牴觸憲法第 7 條及第 16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 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 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法律,有誤認 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 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 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 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 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 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