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4,審裁,445,20250505,0000395831.PDF 憲法法庭 114 年度審裁字第 445 號其它裁定
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度審裁字第 445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16 號請求代位分 割遺產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45 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宜股法官 上列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16 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16 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認分割遺產 請求權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同具有高度屬人性,應屬 一身專屬權性質,但該事件所應用之民法第 1164 條之分 割遺產請求權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卻未如夫妻剩餘財產 請求權於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4 項明定不得讓與或繼承 ,俾分割遺產請求權不得代位行使,繼承人之債權人因而得 代位訴請分割遺產,致法院分割方法僅得應繼分分配,無 從審酌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之關係並據以調整、增減分配 予各繼承人之遺產,已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22 條保障人性尊嚴之意旨。 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 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 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 應以聲請書記載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 要性,及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5 條及第 56 條第 4 款定有明文。是法 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 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 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 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 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 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及第 590 號解釋參照)。又法院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就分割遺產請求權何以得類比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請求權,進而認應具一身專屬性,並未於客觀上提出充足之 論證說明;另聲請意旨亦未詳敘系爭規定因允許繼承人之債 權人代位訴請分割遺產,導致法院無從為適當之遺產分配之 論據,難認已提出客觀上形成合理確信系爭規定違憲之具體 理由。是本件聲請意旨,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