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4,審裁,461,20250507,0000396206.PDF 憲法法庭 114 年度審裁字第 461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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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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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度審裁字第 461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地價稅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61 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代 表 人 王瑞慧 上列聲請人為地價稅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所有桃園市○○區○○段 242 號等 95 筆土地及 同段 649 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歷來均屬私立醫 院本身事業用地,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 條第 1 項( 下稱系爭規則)第 5 款規定免徵地價稅。桃園市政府 地方稅務局查得系爭土地上之建物係供聲請人作一般醫護 、醫事及行政人員之員工宿舍使用,實際上非供執行醫療 業務之用,亦非相關醫療行為所必需,一般用地稅 率補徵、核定地價稅。聲請人不服,循序申請復查、提起 訴願後,並分別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字第 945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 112 年度上字 第 162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就聲請人所主張其 因相關機關就私立醫院本身事業用地所為有利於聲請人之 解釋函令及系爭土地歷年來均免徵地價稅之事實所產生之 信賴,與因該信賴所表現長年以來均收取遠低於行情之租 金之具體行為,應受信賴保護等情,未予採納,違反信賴 保護原則而牴觸憲法。 (二)系爭規則第 1 款明定私立學校員生宿舍用地可免徵地價 稅,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 2 項(下稱系爭規定)則明定 企業興建之勞工宿舍其自用住宅用地享有地價稅優惠,系 爭規則與系爭規定未將私立醫院員工宿舍納入地價稅減免 範圍,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502 號 判決及 111 年度訴字第 544 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經系 爭判決一、二以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 以系爭判決一、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確定終局判決已詳為說明聲請人於該案所主張之信賴基礎 及信賴表現事實均不足採,聲請人不受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其於該案所指摘系爭規則與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一節 ,亦詳述上開規則、規定各有不同立法目的,分別適用於 不同類型之用地,非無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與平等原 則尚無違背等語。聲請意旨執同一陳詞,徒憑聲請人主 觀之見解,單純就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而為爭執,難 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則、系 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三)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 庭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