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8 號
聲 請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聖一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
,認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554 號判決(下稱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
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
財產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及政黨及其
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
可要件辦法第 3 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
分立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正
當法律程序原則、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
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
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就聲請人申請委任律
師酬金支出預算是否符合系爭規定,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
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
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
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
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