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51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17 號 聲 請 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兼 代 表 人 張秋田 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聲請 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而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聲再字第 168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駁 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227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認聲請人所提之再 審證據不符合「新規性」及「確實性」之要求,與刑事訴訟 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要件不符,而駁回抗告,顯係 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已過度限縮再審程序之開啟,侵害聲 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另刑法第 1 條、第 2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2 條(聲請人誤載為第 1 條)、第 416 條第 1 項、第 420 條第 3 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 ,亦有違憲疑義,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 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張秋田 部分抗告無理由、山鈺營造有限公司部分抗告不合法予 以駁回,是山鈺營造有限公司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一為確 定終局裁定,張秋田部分則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 裁定。 (二)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對該 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三)另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核係徒憑一己之 主觀見解,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亦難認已具體 敘明系爭裁定一、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