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65 號
聲 請 人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鐘志遠
訴訟代理人 許永欽
律師
馬碩遠 律師
施苡丞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
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835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二字第 183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最
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
定),就其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
通過與訴外人光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下稱系爭合併案
)並解散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未以行為時有效之公司
法及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認定召集程序之合法性,卻實質援
引修正及公布在後之企業併購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及司法
院釋字第 770 號解釋,認定召集程序有違法之情事而撤銷
系爭決議,已違反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衡平原則等語,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系爭判決一廢棄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97
號民事判決並發回後,經系爭判決二廢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02 號民事判決並撤銷系爭決議,聲請人
不服提起上訴,復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認其
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
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第 1 項所定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如非針對確定終
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
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
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
理由
參照)。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是否已充分
揭露系爭合併案之事項及利害關係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客
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