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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6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65 號 聲 請 人 雷亞遊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鐘志遠 訴訟代理人 許永欽 律師 馬碩遠 律師 施苡丞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835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更二字第 183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最 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095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 定),就其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 通過與訴外人光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下稱系爭合併案 )並解散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未以行為時有效之公司 法及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認定召集程序之合法性,卻實質援 引修正及公布在後之企業併購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及司法 院釋字第 770 號解釋,認定召集程序有違法之情事而撤銷 系爭決議,已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衡平原則等語,聲 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系爭判決一廢棄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 97 號民事判決並發回後,經系爭判決二廢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02 號民事判決並撤銷系爭決議,聲請人 不服提起上訴,復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 理由,認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 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第 1 項所定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如非針對確定終 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 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之法定要件(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 理由參照)。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是否已充分 揭露系爭合併案之事項及利害關係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客 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