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3 號
聲 請 人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代 表 人 潘維大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
楊敦元 律師
上列
聲請人為
法律扶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商標評定事件,認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 112 年度行商訴字第 12 號行政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就聲請人主張其基於日內瓦公約對紅十字特殊標誌有專
用權,訴外人以紅十字標誌作為其「丹尼爾動物醫院
DanielAnimalHospital」商標之一部,並加上文字、符號及
動物圖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准之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有不得註冊之情形
一節,逕以日內瓦公約禁止他人使用
紅十字特殊標誌之相關規定,與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下稱系爭規定)要件有所扞格,系爭商標並無不得註
冊之情形為由,認聲請人之訴無理由
予以駁回。惟日內瓦公
約性質上屬於國際絕對法,且
參酌憲法第 141 條尊重國際
條約之義務,該公約有等同於憲法之地位,我國應加以遵循
。是上開系爭判決及其所
適用之系爭規定,均不符日內瓦公
約,牴觸憲法第 141 條,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4 條及第
22 條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權等權利。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
上字第 875 號裁定以
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
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憲法
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
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
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
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
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
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依憲
法第 38 條、第 58 條第 2 項及第 63 條規定所締結之
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
參
照)。日內瓦公約未送立法院審議,是否生國內法律之效
力,
並非無疑;縱經立法院審議,其位階亦非聲請人所稱
等同於憲法。
(三)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因不符日內瓦公約
而違憲云云,尚不足採。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
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認
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
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