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7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商標評定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73 號 聲 請 人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 代 表 人 潘維大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 楊敦元 律師 上列聲請人法律扶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商標評定事件,認智慧財產及商業 法院 112 年度行商訴字第 12 號行政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就聲請人主張其基於日內瓦公約對紅十字特殊標誌有專 用權,訴外人以紅十字標誌作為其「丹尼爾動物醫院 DanielAnimalHospital」商標之一部,並加上文字、符號及 動物圖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准之商標(下稱系爭商標 ),有不得註冊之情形一節,逕以日內瓦公約禁止他人使用 紅十字特殊標誌之相關規定,與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下稱系爭規定)要件有所扞格,系爭商標並無不得註 冊之情形為由,認聲請人之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惟日內瓦公 約性質上屬於國際絕對法,且參酌憲法第 141 條尊重國際 條約之義務,該公約有等同於憲法之地位,我國應加以遵循 。是上開系爭判決及其所用之系爭規定,均不符日內瓦公 約,牴觸憲法第 141 條,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4 條及第 22 條所保障之結社自由權等權利。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 上字第 875 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 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二)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 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 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 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 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 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依憲 法第 38 條、第 58 條第 2 項及第 63 條規定所締結之 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參 照)。日內瓦公約未送立法院審議,是否生國內法律之效 力,並非無疑;縱經立法院審議,其位階亦非聲請人所稱 等同於憲法。 (三)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因不符日內瓦公約 而違憲云云,尚不足採。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 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認 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 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