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4,審裁,855,20250731,0000401512.PDF 憲法法庭 114 年度審裁字第 855 號其它裁定
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度審裁字第 855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161 號聲請宣告 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55 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宜股法官 上列聲請人為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161 號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親聲字第 161 號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認所應用 之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僅規定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 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法院始得改定親權,若無前開情事時 ,法院無法單純依未成年子女之意願改定親權,已侵害未成 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違反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若父 母未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由法院 職權酌定時,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將成為判斷未成年子女最 佳利益之重要依據,父母有無約定將使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 最佳利益之判斷有明顯不同,且無正當理由,侵害未成年子 女受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保障之權利。 二、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 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 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 應以聲請書記載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 要性,及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第 55 條及第 56 條第 4 款定有明文。是法 官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 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 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 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 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 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第 572 號及第 590 號解釋參照)。又法院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明於父母已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情形,其協議任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之一方並無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所定未盡保護教養之 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且法院亦得依同條第 4 項規定,於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等事項後,為未成年子 女最佳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之內容及方法,系爭規定何 以仍屬違憲之論證及理由,故尚難認聲請人已提出客觀上形 成合理確信系爭規定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而與前揭憲訴法規 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