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6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抗告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68 號 聲 請 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張秋田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再審抗告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分別於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13 日及同年月 30 日提出聲請書,均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227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招標機關以無效標違 法開標,不符憲法第 18 條規定,卻非再審開啟之法定要件 ,不符罪刑法定原則,違反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核心內 容;聲請人有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規定之用;聲請人經依 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數罪併罰規定論處,卻非再審 聲請之要件事由,致聲請人無法救濟,不符憲法第 16 條訴 訟權保障;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47 條第 1 項、第 55 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等語。綜觀上 開意旨,聲請人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外,亦應有就系爭確 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意,本庭爰依此審查,先 予敘明。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不 合程式、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明文。 三、查系爭規定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 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聲請人並未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違憲之處,核屬 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四、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