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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審裁字第 86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869 號 聲 請 人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林伊柔 律師 張雅淇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簡上字第 121 號判決(下稱系 爭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 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依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3 日修正之「網際網路? 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 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第 5 點第 2 項後段規定(下稱系爭 規定),平臺提供者針對涉及非洲豬瘟疫區豬肉或其製品之 網頁,倘得以透過網頁內容辨識判讀屬違規商品之時,即應 自該商品刊登時起,負擔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該? 容之義 務,此認定顯違反明確性原則、期待可能性原則、主觀可歸 責性之罪責原則及比例原則;其就系爭規定關於課予平臺提 供者針對涉及非洲豬瘟疫區豬肉或其製品網頁應負義務規定 之解釋用,已悖離憲法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基本權利與憲 法價值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 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 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 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系爭規定係明定:「……應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應施檢 疫物廣告之相關網頁內容。廣告屬豬肉或豬肉製品,且來自 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非洲豬瘟非疫區國家(地區) 者,平臺提供者及應用服務提供者於知悉時,亦同。」綜觀 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無非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上開規 定所定「於知悉時」,於本案原因案件之解釋、適用所持見 解,實僅屬就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之爭執,難謂已具體敘 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系爭規定有關知悉時點規定之解釋、 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憲法財產權或營業自由等基本權利 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何等憲法價值等牴 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 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