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4,審裁,934,20250825,0000402769.PDF 憲法法庭 114 年度審裁字第 934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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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度審裁字第 934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934 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嘉義縣林璧晃 (原名祭祀公業林璧晃) 代 表 人 林晉維 送達代收人 許雅茹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 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712 號民事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所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第 1 項 與第 2 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未區分民事確定判決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節,一律自民事確定判決送達時 起算 30 日不變期間,並規定自判決確定後已逾 5 年者, 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另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 第 53 條第 2 項與第 91 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未 區分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情形,一律規定憲法法庭判決前適用 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均不受影響;故系爭規定一及二均有違憲法第 23 條規 定之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及訴訟權。爰就系爭裁定 、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 之判決,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裁 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 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 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 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 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 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 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 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 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聲請人係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已確定之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 97 年度重訴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下稱 97 年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 97 年確定判決引用之民事判例,已經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作成之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下 稱 112 年憲法判決)認係部分違憲,而有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之再審事由,經嘉義地院 113 年度重再字第 1 號民事裁 定(下稱第一審裁定)認聲請人提起之再審之訴顯逾 30 日 不變期間,以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對第一 審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重抗 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下稱第二審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 予以駁回,聲請人對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經系爭裁定以 :97 年確定判決係於 98 年 8 月 28 日確定,而上述民事 判例之違憲部分,係自 112 年憲法判決公告之日起向後失 效,除 112 年憲法判決之聲請人,得就已確定之原因案件 依法提起再審之訴外,於 112 年憲法判決公告前作成之確 定裁判,其效力不受影響等為由,認聲請人之再抗告為無理 由予以駁回確定。是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應以系 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就民事再審制度及憲法法庭 判決效力之制度設計當否,執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裁定、 系爭規定一及二違憲,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有 如何之牴觸憲法,並致系爭裁定因而違憲,核屬未表明聲請 裁判理由之情形。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