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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度憲國字第 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就 114 年度憲國字第 3 號聲請案,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 見或資料。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度憲國字第 3 號 聲 請 人 陳建穎 送達代收人 社團法人臺灣教育協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 114 年度憲國字第 3 號聲請案,以法庭之友 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前,依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委任符合同法第 8 條規定資格之代理人, 就 114 年度憲國字第 3 號聲請案,依本庭「聲請擔任法庭之友 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正本 1 份於憲法法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 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 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其聲 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已敘明其與 114 年度憲國字第 3 號聲請案之關 聯性,核與前開要件相符,其聲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應 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關於「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指引」中有關「提出法庭之友意見 書」之說明,請參見本庭網站說明,網址:https://cons .j 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06。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