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憲民字第 58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度憲民字第 583 號 聲 請 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桂芳 聲 請 人 邱秀鳳 張秋田 林宏標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不受理本件聲請。 理 由 一、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4 條第 2 項、第 15 條第 2 項但書及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於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5 日向憲法法庭提出 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內簽名或 蓋章,是定期命聲請人提出經簽名或蓋章之書狀,逾期未補 正,則不受理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