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4 年度憲民字第 583 號
聲 請 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桂芳
聲 請 人 邱秀鳳
張秋田
林宏標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不受理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
管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4 條第 2 項、第
15 條第 2 項但書及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於中華民國 114 年 6 月 5 日向憲法法庭提出
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內簽名或
蓋章,是定期命聲請人提出經簽名或蓋章之書狀,逾期未補
正,則不受理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