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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度憲統字第 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就 114 年度憲統字第 12 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度憲統字第 12 號 聲 請 人 劉繼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 114 年度憲統字第 12 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 友意見書,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前,就 114 年度憲統 字第 12 號聲請案,依附件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正本 1 份於憲法法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 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 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其聲 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憲法訴訟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 114 年度憲統字第 12 號聲請案提出專 業意見或資料,查聲請人已敘明其與上開聲請案之關聯性, 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相符,應予許可,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楊大法官惠欽迴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