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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4 年統裁字第 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統裁字第 10 號 聲 請 人 山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秋田 上列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66 號 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符平等原則,致一罪數罰判決確 定,違反法治國一罪不二罰之基本原則;國家就人民之同一 犯罪行為,重複予以追究及處罰,有違法治國法安定、信賴 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之具體展現,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 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依憲法訴 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 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得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 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敘明系爭裁定適用系爭規定所 表示之見解,究與何一不同審判權之終審法院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何等見解有異,其聲請與上開憲法 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