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4 年統裁字第 2 號
聲 請 人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代 表 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稅務案件等,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就(1)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
第 1727 號裁定、(2)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1238
號判決、(3)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847號判決
、(4)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裁字第 1810 號裁定、(5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504 號判決、(6)最高
行政法院 102 年度裁字第 1167 號裁定、(7)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102 年度訴字第 528
號裁定共 3 件、(8)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
307 號判決、(9)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 年 2 月 14 日
110 年度訴字第 307 號裁定、(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2409 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 年度抗字第699 號刑事裁定、(1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抗字第 436 號刑事裁定、
(13)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282 號裁定、(14)
最高行政法院 112 年度抗字第 126 號裁定等,
適用同一
法
律之見解有異,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等語。
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
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
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84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統一解釋係以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作為審查標的
,故聲請人於聲請書審查客體中
所載上開聲請意旨(1)至
(6)之其餘下級審裁判,不列為本件聲請標的,合先敘明
。復查,聲請人雖於書狀羅列
首揭(1)至(14)之裁判等
,惟並未具體指出其欲聲請統一解釋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各為何,以及適用何
法規範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處,係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
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