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4 年統裁字第 8 號
聲 請 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桂芳
聲 請 人 邱秀鳳
張秋田
林宏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暨
統一見解,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 114 年
度台抗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牴
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見解。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因承攬經濟部水利署之河川復建及防災減災等工程,
被訴將事業廢棄物爐碴摻入工程用之混凝土內,涉犯加重詐
欺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嗣聲請再審,亦遭駁回,聲
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疏未考量經濟部水利
署施工規範第 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規範不明確,且本案各
該工程係使用具有結構功能之混凝土,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 14 號規定,本可將爐碴作為混凝
土之摻料
等情,遽認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無足以動搖原確
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不符再審要件,而駁回抗告,致聲請
人依法令之行為,無端受刑責,已牴觸
法律明確性原則、法
安定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
法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向憲法法庭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
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
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
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
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
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8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
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
用法當否之爭執,
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另關於聲請統一見解部分,聲請書並未載明系
爭確定終局裁定究與何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
,於適用何法規範所表示之何等見解有歧異之處。是本件聲
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