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00 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許秀雯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680 號民
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七
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系爭施行法),未就相同性別二人
於該法施行前「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所成立具有親密性及
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所生權利義務訂有溯及既往之規定
,牴觸憲法第 22 條、第 7 條平等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基
本權利;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系爭施行法並無溯及既往之規
定,認定無
法律漏洞即無
類推適用予以補充之餘地此一見解
,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結婚自由、平等權及財產權。爰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
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
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
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
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
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
,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
核屬未表
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及對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認事用法當否之見解,指摘系爭施行法及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施行法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及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
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
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
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