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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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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00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00 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許秀雯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680 號民 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七 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系爭施行法),未就相同性別二人 於該法施行前「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所成立具有親密性及 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所生權利義務訂有溯及既往之規定 ,牴觸憲法第 22 條、第 7 條平等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基 本權利;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系爭施行法並無溯及既往之規 定,認定無法律漏洞即無類推適用予以補充之餘地此一見解 ,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結婚自由、平等權及財產權。爰 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 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 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訴訟程序進行之關 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 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 ,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 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意見及對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認事用法當否之見解,指摘系爭施行法及系爭確定終 局判決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施行法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及 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 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 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 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