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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0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告訴妨害自由及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21 號 聲 請 人 廖宗淥 陳榆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妨害自由及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等案件,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自字第 9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定事實、法律均不合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與憲法保障人民一般 行為自由、名譽權之意旨不符,有牴觸憲法之情事,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 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 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 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 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 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 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 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 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 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 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 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 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 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