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057,20260611,0000419771.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57 號其它裁定
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57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57 號 聲 請 人 郭明光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認檢察官所選擇之定刑方式有 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向檢察官請求重新更定應執行 之刑,惟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分檢) 檢察官否准其聲請,顯已牴觸憲法,接續提起聲明異議及 抗告,惟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第 2364 號刑事裁定( 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既未糾正高雄高分檢及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亦未敘明何以不採有利於聲請人之事項,反係以 抗告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2 條 、第 163 條第 2 項、第 379 條第 12 款及第 14 款、憲 法第 8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已具 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 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