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060,20260612,0000419819.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60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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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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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60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60 號 聲 請 人 吳宸吉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36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牴觸憲 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第 13 條宗教自由及第 23 條比例原 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 上字第 482 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 回,是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應為最終判決。又上開最高法 院刑事判決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0 日作成並完成送 達,而聲請人遲至 115 年 4 月 14 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 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 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