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65 號
聲 請 人 曾莉庭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據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受之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所定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