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065,20260624,0000420289.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65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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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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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65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65 號 聲 請 人 曾莉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據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所受之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所定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