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72 號
聲 請 人 張建溢
上列
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一)聲請人因於其居所前燃放鞭炮及燒金紙,遭他人檢舉後,
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認其有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
而裁處罰鍰,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遭同院普通庭
115 年度秩抗字第 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認抗告無理由
予以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僅憑未
經調查之匿名檢舉影片等
傳聞證據,逕認聲請人之行為屬
藉端滋擾住戶,復未調查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俱違反正
當
法律程序,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
權。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
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7 條第
3 項(下稱系爭規定一)關於「不得抗告」之規定,與同
法第 58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抗告程序之設計,均限制
受裁定人救濟途徑之機會,已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
權之意旨。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核係徒憑一己
之見,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
難謂已具
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原因案件是涉人民對地方
法院普通庭所為裁定之救濟,與系爭規定一所規範不服警
察機關處分之救濟情形無涉,故該規定非屬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
又聲請意旨所指系爭規定二限制受裁定人救濟途徑之機會
云云,核係徒執其個人主觀見解,對立法政策之當否而為
爭執,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