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072,20260615,0000419797.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72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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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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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72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72 號 聲 請 人 張建溢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於其居所前燃放鞭炮及燒金紙,遭他人檢舉後, 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認其有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 而裁處罰鍰,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遭同院普通庭 115 年度秩抗字第 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僅憑未 經調查之匿名檢舉影片等傳聞證據,逕認聲請人之行為屬 藉端滋擾住戶,復未調查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俱違反正 當法律程序,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 權。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7 條第 3 項(下稱系爭規定一)關於「不得抗告」之規定,與同 法第 58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抗告程序之設計,均限制 受裁定人救濟途徑之機會,已牴觸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 權之意旨。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核係徒憑一己 之見,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 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原因案件是涉人民對地方 法院普通庭所為裁定之救濟,與系爭規定一所規範不服警 察機關處分之救濟情形無涉,故該規定非屬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 又聲請意旨所指系爭規定二限制受裁定人救濟途徑之機會 云云,核係徒執其個人主觀見解,對立法政策之當否而為 爭執,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