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077,20260612,0000419871.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77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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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77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77 號 聲 請 人 陳旭騰即 陳智暄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國小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及所用之相關土地登記規則(下稱系爭登記規則),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 土地登記涉及人民之財產權,且土地權益之安定與登記公信 力密切相關,本件登記案明顯為不實,登記機關未盡審查與 調查義務,法院對於證據聲請不予實質審查,系爭確定終局 判決及系爭登記規則牴觸憲法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 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 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 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 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 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 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系爭登記規則之何法規範究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是此部分之聲請與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要件 不合。 (二)至其餘所陳,僅屬以一己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 之問題,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 何不法之侵害,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均不合, 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