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78 號
聲 請 人 卓東瑩
上列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4 年度偵字第
15306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高等檢察署 115 年度上聲議字第
1006 號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有
違憲疑義,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
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處分書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所稱之不利
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