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078,20260612,0000419799.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78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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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78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78 號 聲 請 人 卓東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4 年度偵字第 15306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高等檢察署 115 年度上聲議字第 1006 號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有違憲疑義,聲請 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 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處分書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之不利 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