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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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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08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87 號 聲 請 人 林益洲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國 審交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4 年 度國審交上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 字第 31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至三)所用之刑 法第 185 條之 3 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以下違 憲疑義:1. 系爭規定以「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作為加重條 件,形同將未經定罪之行為預設為具高度社會危險性之累犯 事由,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2. 對比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對一般酒駕致死罪之法定刑規定,系爭 規定大幅提高法定刑,且不論前次受緩起訴處分之情節輕重 ,一律納入加重範圍,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3. 系 爭規定將緩起訴處分之受處分人,與受有罪判決確定之受刑 人等同視之,予以加重處罰,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 (二)系爭判決一至三除因適用系爭規定,亦有下述違憲疑 義:1. 系爭判決一至三對自首要件之解釋過度擴張「發覺 」之定義,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正當 法律程序;2. 系爭判決二及三對於國民法官案件量刑妥適 性未為實質審查,侵害聲請人之審級利益,爰聲請裁判及法 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系爭判決一論聲請人犯系 爭規定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後,聲 請人明示僅就系爭判決一量刑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系爭判決二駁回聲請人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聲請人不 服,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認其上訴違背法 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 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 係以一己之見,泛言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指 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 分,係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當否 ,並未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對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 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 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 情形,均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合,本庭爰依 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