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088,20260615,0000419793.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88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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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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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88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92 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88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92 號裁定,聲請解釋 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主張憲法訴訟法違憲,依憲法訴訟法作成之憲法 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92 號裁定亦屬違憲,而請求停止 用憲法訴訟及聲請解釋憲法。核其聲請意旨,係持與其於憲 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92 號裁定之聲請意旨相同之主張 再行聲請,仍屬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 與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規定未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