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90 號
聲 請 人 徐世宗
上列
聲請人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56 號、第 539 號刑
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認定本件聲請人為取得各該被
害人對政府辦理地籍清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讓售)之價
金保管款債權,有擅自非法蒐集、利用被害人之個人資料,
或冒用其等名義偽造有價證券或私文書,或再持向法院提起
訴訟、聲請調解、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或向各地區調
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
書、詐欺取財(既、未遂)、偽造有價證券等
犯行,並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關於量刑部
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1445 號、第 144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撤銷關
於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聲
請人
猶不服而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32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駁回上訴。聲請人
乃就
系爭判決一至三提起本件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
略以:
(一)聲請人係為避免被害人因不知其對政府持有價金保管款債
權,而逾越 10 年
期間無法向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始調查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並藉由民
事調解及訴訟途徑通知被害人具領價金保管款,既未不法
利用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主觀上亦無不法意識,並具有阻
卻違法事由,歷審判決卻仍認定被告有罪,除判決理由不
備外,亦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6 條及第 23 條
。
(二)聲請人於一審時係為換取撤銷羈押始
予以認罪,上訴二審
後,法院告知聲請人僅能就量刑部分上訴,否則即駁回聲
請人之上訴維持原刑度,系爭判決三卻未調查聲請人是否
出於真意而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是系爭判決一至三均
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16 條。
(三)系爭判決一至三就被害人何素真、柯仁財部分,未傳喚二
位被害人行對質詰問程序,即逕認聲請人所為已逾越被害
人授權範圍,而為有罪判決,已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
(四)系爭判決三不當擴張解釋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第 3 項及
第 377 條,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16 條。
(五)系爭判決一至三侵害被害人取回價金保管款之權益,均牴
觸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揭示政府不得以
時效為由沒入人民財產之意旨,亦違反憲法第 15 條。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系爭判決一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之確定
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判決一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聲請人之
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
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一
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
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
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