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090,20260615,0000419842.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90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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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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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90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90 號 聲 請 人 徐世宗 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56 號、第 539 號刑 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認定本件聲請人為取得各該被 害人對政府辦理地籍清理土地及建物代為標售(讓售)之價 金保管款債權,有擅自非法蒐集、利用被害人之個人資料, 或冒用其等名義偽造有價證券或私文書,或再持向法院提起 訴訟、聲請調解、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或向各地區調 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 書、詐欺取財(既、未遂)、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並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關於量刑部 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1445 號、第 1446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撤銷關 於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聲 請人不服而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325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駁回上訴。聲請人就 系爭判決一至三提起本件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係為避免被害人因不知其對政府持有價金保管款債 權,而逾越 10 年期間無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始調查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並藉由民 事調解及訴訟途徑通知被害人具領價金保管款,既未不法 利用被害人之個人資料,主觀上亦無不法意識,並具有阻 卻違法事由,歷審判決卻仍認定被告有罪,除判決理由不 備外,亦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6 條及第 23 條 。 (二)聲請人於一審時係為換取撤銷羈押始予以認罪,上訴二審 後,法院告知聲請人僅能就量刑部分上訴,否則即駁回聲 請人之上訴維持原刑度,系爭判決三卻未調查聲請人是否 出於真意而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是系爭判決一至三均 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違反憲法第 8 條及第 16 條。 (三)系爭判決一至三就被害人何素真、柯仁財部分,未傳喚二 位被害人行對質詰問程序,即逕認聲請人所為已逾越被害 人授權範圍,而為有罪判決,已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6 條及第 23 條。 (四)系爭判決三不當擴張解釋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第 3 項及 第 377 條,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16 條。 (五)系爭判決一至三侵害被害人取回價金保管款之權益,均牴 觸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揭示政府不得以 時效為由沒入人民財產之意旨,亦違反憲法第 15 條。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系爭判決一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之確定 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判決一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聲請人之 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 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係執一 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 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違憲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 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