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092,20260615,0000419840.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92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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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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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092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92 號 聲 請 人 王伯群 上列聲請人因自訴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2 年度抗字第 246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用之刑事 訴訟法第 326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牴 觸憲法第 7 條及第 16 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 語。 二、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 6 個月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 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 第 2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於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 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於 115 年 5 月 15 日始 提出本件聲請書於憲法法庭,是本件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 之法定聲請期間,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