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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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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09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及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096 號 聲 請 人 黃莓翠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及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裁判 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書及補充聲請(答辯)書(下併稱聲請 書),於案號欄載明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802 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另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 第 382 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為聲請審查客 體,及於主要爭點欄記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 字第 9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並於聲請書略謂 :聲請人為揭弊者,並無毀謗他人名譽,刑法第 310 條規 定(下稱系爭規定)違憲,懇請司法院審慎審酌本案,茲依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綜觀本件聲請書,應認聲請人係就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 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對系爭裁定有所不服, 本庭爰依此審理。 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 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憲訴法第 59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 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則分別為憲訴法第 16 條第 1 項本文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明定。另對於憲法法庭 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 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關於就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部分: 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為 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可知系爭判決二為此部分聲請之 用盡審級之最終裁判。惟系爭判決二係於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6 日送達聲請人,但聲請人係於 115 年 5 月 7 日提出本件聲請書於憲法法庭,經依憲訴法第 1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扣除在途期間,此部分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 法定期限。 (二)關於就系爭裁定有所不服部分: 核此部分聲請與上開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 正。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均有未合,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