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04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469 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係依牴觸憲法而無效之憲法訴訟法相關規
定作成,未
適用憲法規定,造成憲法保障人民行使釋憲權之
限制,牴觸憲法第 78 條、第 171 條第 2 項、第 173 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及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解
釋等規定,請求司法院停止適用憲法訴訟法,並聲請解釋憲
法等語。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
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
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
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7 款及第 15 條
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記載得據以為聲請之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
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已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況
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
所稱之確定終局
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
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