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109,20260622,0000420122.PDF test4115,審裁,1109,20260622,0000420123.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09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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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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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09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09 號 聲 請 人 施老安(兼如附表所示張本武等22人之被選定人) 上列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年上字第 57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 撫卹法第 34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9 條等規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人持該確定終局判決已多次向憲法法庭聲請 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 112 年審裁字第 1773 號、第 1943 號、113 年審裁字第 381 號、第 553 號、第 693 號、114 年審裁字第 53 號、第 258 號、第 471 號、第 668 號、第 988 號、第 1384 號及 115 年審 裁字第 285 號、第 723 號等裁定(下併稱系爭憲法法庭裁 定)予以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存在法規規定 的瑕疵,爰聲請再審為憲法法庭審判等語。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 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係對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 與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