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111,20260622,0000420292.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11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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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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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11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 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11 號 聲 請 人 李峻昇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 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8 月,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 ,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 年度抗字第 355 號刑事裁 定(下稱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然系爭裁定所 用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及第 53 條等規定,未設數罪 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基準,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亦 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權。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起再抗告,卻未提起而告確定 ,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 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 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