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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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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統一解釋。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12 號 聲 請 人 張正叡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統一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9 年度國抗字第 3 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載為「 19 國抗自 3 號」,下稱 系爭裁定)所用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未將無過失主義 之定義予以明文規範,對於法律適用之空白授權亦未設合理 前提,故請求確認國家賠償法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8 條 有無違背憲法第 23 條與第 24 條之意旨,爰聲請統一解釋 法律。 二、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 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 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84 條第 1 項 、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 抗字第 1309 號民事裁定以逾越相當期間為由,認再抗告不 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 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是本件 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