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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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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1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16 號 聲 請 人 陳楨 上列聲請人為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5 年度訴字第 17 號裁定(下稱系爭 裁定)要求聲請人負擔裁判費等程序規費,及最高行政法院 115 年度抗字第 95 號審理程序所用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 之 1 強制律師代理規定,均使人民於進入實體審查前須先 承擔高額訴訟成本,俱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 訟權。另聲請人長期處於經濟困難狀態,爰請求憲法法庭准 予訴訟救助,並准予本案進入實體審查程序。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該案現於最高行政法院分 115 年度抗字第 95 號案號審理中,此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故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 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 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