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117,20260622,0000420120.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17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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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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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17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17 號 聲 請 人 馬雲鵬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重再字 第 13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僅以推測方式,即認 定聲請人知悉其所提出「再證 9 」之內容,悖離一般經驗 法則,是系爭判決對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之「知其 事由」及同法第 500 條第 2 項之「知悉」之解釋及用, 已嚴重限縮聲請人提起再審之權利,而對憲法第 16 條訴訟 權有基本權根本上錯誤之理解,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二 )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並敘明何以系爭判決有判 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040 號 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卻稱聲請人之上訴理由「泛言 原審未論斷或論斷矛盾」,且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之 1,認定聲請人上訴不合法,亦對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 訴訟權有根本上錯誤之理解,而屬違憲裁定,爰就系爭判決 及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 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 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 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 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