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118,20260622,0000420121.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18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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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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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18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18 號 聲 請 人 楊銘桓 上列聲請人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聲請人之請求進行筆跡鑑定;亦未告知聲請人關於上訴及刑 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協商程序之相關權利;(二)系爭 判決所用之刑法第 201 條,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 ,均論以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縱適用刑法第 59 條減刑規 定,仍有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情,復未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另視財物損失、不正利益之多寡與犯罪手段,訂定不 同刑度及相關減輕、免除或加重其刑之規定,有法規訂定不 完善及不平等之虞,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是 系爭判決並非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確定 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 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