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119,20260622,0000420070.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19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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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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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19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19 號 聲 請 人 張國祥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起訴請求確認温承翰就○○市 ○○區○○段地號○○○號及○○○號土地、同段○○號建 號建物所登記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不存 在,温承翰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案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38 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請求 ,聲請人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 重上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上訴,聲 請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 第 500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 提起本件裁判憲法審查聲請,聲請意旨略以: (一)系爭判決未審酌温承翰之父親温正男有多次偽造文書之刑 事前案紀錄,並拒絕調閱温正男之相關刑事前案卷宗,有 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法瑕疵,所認定之事實亦違反經驗法 則論理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 。 (二)聲請人主張温承翰所提出之借名登記合約書上之聲請人印 文為盜刻偽造,系爭判決卻未採納法務部調查局認該印文 無法鑑定之結論,反係以肉眼比對方式認定該印文為真正 ,並認無送他鑑定機關重為鑑定之必要,顯係以主觀臆測 代替客觀證據,已構成突襲性裁判而剝奪聲請人之訴訟防 禦權。 (三)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之舉證責任分配不當,侵害聲請人受 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四)系爭判決錯誤用民法第 762 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 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 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 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及證據取捨之當否,客觀上尚難 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 憲法訴訟法所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