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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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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2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20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提 起撤銷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 年度 交字第 1716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同院高等行政訴訟 庭 114 年度交上字第 526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卻未 確認聲請人之真意,反係另為交通裁決事件之審判,限制聲 請人僅能就交通裁決事件行使訴訟權,已違反憲法第 16 條 、第 22 條及第 23 條,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 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確定終 局判決限制其訴訟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 庭爰依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