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21 號
聲 請 人 胡英明
送達代收人 許富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
許富雄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退休給與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506 號
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
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
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73 條第 1 項、第 79 條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持見解,違反
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
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
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核其聲請意旨,聲
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
此審查。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
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
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
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
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
釋及
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
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
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
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
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
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
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