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121,20260622,0000420068.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21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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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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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21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退休給與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21 號 聲 請 人 胡英明 送達代收人 許富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 許富雄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退休給與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506 號 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 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73 條第 1 項、第 79 條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持見解,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 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8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規 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核其聲請意旨,聲 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 此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 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 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 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 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 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 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 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 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