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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2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24 號 聲 請 人 双龍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清要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聲再字第 48 號、第 49 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 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聲請,及所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授權司法院得因情勢需 要調整上訴第三審利益額,卻無相應的調整判斷標準、調整 時機及客觀依據,致司法院調整上訴第三審利益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後,聲請人之案件無從進入第三審程序,牴觸憲法 第 16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 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 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 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 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 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 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 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 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 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規定 ,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所定之要件 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