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25 號
聲 請 人 謝曉星
上列
聲請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288 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行政院性平事件專案調查小
組所作成之調查報告,為行政調查之事實行為
而非行政處分
,故否准聲請人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之見解,牴觸憲
法第 16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核其
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
及其
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
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
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
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
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
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
,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
難謂合於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
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
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