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125,20260622,0000420134.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25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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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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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25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25 號 聲 請 人 謝曉星 上列聲請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288 號 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認行政院性平事件專案調查小 組所作成之調查報告,為行政調查之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故否准聲請人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之見解,牴觸憲 法第 16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核其 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 及其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 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 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 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 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 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 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 ,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認 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 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