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127,20260623,0000420142.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27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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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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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27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27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抗字第 195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用之行政訴訟法 第 19 條、第 20 條、第 49 條之 1、第 298 條(下併稱 系爭規定一)、第 73 條、第 98 條之 4、第 104 條、第 265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及第 95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 二)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 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對該規 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客觀上 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違憲之處。是 本件聲請與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