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29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暨暫時處分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
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406 號裁定,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三、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
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