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129,20260623,0000420144.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29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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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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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29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29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暫時處分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 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406 號裁定,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三、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 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