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30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聲再字第
383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
適用之行政訴訟法
第 49 條之 1、第 73 條、第 98 條之 3、第 104 條、第
278 條、第 283 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95 條(下
合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第
49 條之 3、第 298 條、教師法(下合稱系爭規定二)等規
定,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對
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聲請部
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
定一違憲,尚
難謂已具體敘明究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
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