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32 號
聲 請 人 楊濶源(兼楊玉彩、楊麗曄之被選定人)
上列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78 號裁定,聲請憲法
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裁判、法規範及統一解釋法規憲法審查不
同意見聲明書」,記載「案號: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7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並稱:為就系爭裁定聲明
或表示不同意見或異議事,其意旨略謂:系爭裁定誤用、誤
解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59 條第 1 項等規定,且作成不受理裁定之理由
三至七亦均有
容有未洽、誤解或不當
等情形,故憲法法庭不
應受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之拘束,而應重為審查後,再決定
是否受理本案等語。
二、
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核係就系爭裁定
諭知不受理之理
由有所爭議,而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爰依
憲訴法第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