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132,20260623,0000420333.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32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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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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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32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7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32 號 聲 請 人 楊濶源(兼楊玉彩、楊麗曄之被選定人)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78 號裁定,聲請憲法 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裁判、法規範及統一解釋法規憲法審查不 同意見聲明書」,記載「案號: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378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並稱:為就系爭裁定聲明 或表示不同意見或異議事,其意旨略謂:系爭裁定誤用、誤 解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59 條第 1 項等規定,且作成不受理裁定之理由 三至七亦均有容有未洽、誤解或不當等情形,故憲法法庭不 應受憲訴法第 39 條規定之拘束,而應重為審查後,再決定 是否受理本案等語。 二、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訴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核係就系爭裁定知不受理之理 由有所爭議,而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爰依 憲訴法第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