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審裁字第 113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傷害與殺人未遂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34 號 聲 請 人 楊景文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與殺人未遂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訴字第 124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 ) 112 年度上訴字第 379 號刑事判決及高雄高分院 113 年度上訴字第 937 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應依 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第 3 款、第 6 款關於重傷之規定, 以及同法第 278 條第 1 項重傷罪、第 271 條普通殺人未 遂罪之規定審判,為明系爭判決有無違反我國憲法法令規定 ,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 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 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 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提出之人民聲請釋憲函與解釋憲法聲請書之整體 意旨,應認聲請人係依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就系 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先此敘明。 四、經查:聲請人係系爭判決即本件聲請之原因案件之被害人兼 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3 條規定所稱當事人,且其 若對判決有所不服,亦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3 項 規定請求檢察官上訴;是聲請人尚非得持系爭判決,依前揭 憲訴法第 59 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人,從而其據系爭 判決為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憲訴 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