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15,審裁,1142,20260624,0000420599.PDF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42 號其它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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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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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憲法法庭 115 年度審裁字第 1142 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人因學術研究費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5 年審裁字第 1142 號 聲 請 人 施克昌 上列聲請人因學術研究費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學術研究費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 度判字第 206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 114 年度再字 第 12 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判決一增加法無明文之「到職服勤 」要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及第 15 條財產權;系爭判決二對於聲請人於再審程序中主張之實質 爭點均未予回應,構成裁判理由不備之違法,侵害聲請人受 憲法第 16 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 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 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 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 第 59 條、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 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 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 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 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 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 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 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系爭判決一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完成送達,依憲訴法 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至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聲請部分,核其所陳,無非以 一己之見,主張法院判決論理有誤等,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 法所持見解,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綜上, 本件聲請均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